收到赔偿款瞬间遭遇执行,当事人经历冰火两重天

19.05.2015  19:16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5月15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因为标的额较小立为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是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看双方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有争议,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后,事实基本上清楚了。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发生对骂以后,陈某的儿子,也是另一被告邓某找到朱某,三人在发生争吵、厮打后,邓某将朱某打伤。公安机关对三人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此,承办法官在调解中提出邓某一方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协调,邓某同意支付朱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0元,双方保证不再为此事产生纠纷。

  调解那天一大早双方都到场了,就一些细节问题又进行了一轮磋商后达成了一致。但邓某称其没有带钱,于是其到银行取钱。在等待的过程中,承办法官接到该院执行法官的一个电话,询问承办法官调解工作的进展。原来,朱某是另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该案中,她将他人打伤,被该院判决其赔偿被侵权人10000多元,该款拖了几年一直没有给,而现在申请人提供线索称朱某有案件正在调解。承办法官将调解情况告知执行法官,并嘱咐他到法庭外埋伏。后邓某将6000元赔偿款带来并交付给朱某,朱某出具了收条,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在办理退费手续时,承办法官来到办公室外,告知执行法官案件已审理完毕,可以上了。于是执行法官和法警找到朱某。在告知案情后,朱某拒不履行义务,还与法警发生了肢体冲突,于是法警把朱某带走,但朱某并不屈服,在反抗过程中把钱塞给了与她同来的女儿,企图逃避执行。朱某之女已经成年,她把钱放在衣服里面,一直哭泣,就是不愿意付钱,于是过了一会,她也被法警带走了。

  短短两个小时,朱某从期待、喜悦到愤怒、不甘,经历了人间喜剧。这就是法律对于民众的意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权利。在该案中,朱某是权利人,她理所应当得到赔偿,在另一案件中,她是侵权行为人,有义务赔偿他人,但朱某只想享受权利,不愿不履行义务。现在,朱某尝到了法律的好处,也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