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 获丈夫死亡赔偿款13万余元

04.09.2015  20:55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死者的近亲属常常会因为死亡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死者母亲)向原告王某(死者配偶)给付赔偿款133829.26元。

王某与死者黄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系黄某母亲,2015年1月,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共赔偿黄某家属各项事项共计各项损失合计712558.02元,扣除交强险11万元,余款按责任三、七划分。达成协议时,驾驶员王某已经支付138000元,余款532631.55元按约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黄某之母张某的个人账户,但赔偿款到账后,王某因未获得应得份额,故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赔偿款178252元,双方对黄某的实际安葬费用82500元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本案的赔偿款参照继承法处理,因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王某、女儿黄小某、母亲张某及父亲黄刚4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王某对黄某死亡赔偿款享有相应份额。黄某的赔偿款总额为670631.55元,扣除三人的抚养费及处理丧事的费用,分成4份。由于赔偿款未确定超过交强险按责任分摊的具体项目,故根据公平原则,3人的被抚养人 生活 费有部分在交强险内,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份额为:10924.6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对方赔偿的份额为:41889.93元,故王某应得款项为133829.26元,故判决如上。(张玲 范文琦 记者 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