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赌场赚大钱 三大妈“合伙”盈利均获刑又罚金

07.03.2016  16:34
摘要 2015年3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李某、金某、汪某商定,提供开设赌场用具,以“炸鸡”、“翻鸡”的方式进行开设赌场,以参赌人员固定下注、闷牌下注、看牌下注等方法设置赌局,每局固定抽取二十元到一百元不等的赌资作为赌场营利。

   中安在线讯 据六安新闻网报道,李大姐退休后和另两个姐妹金大姐、汪姐一起,没有迷上广场舞,却迷上了开设赌场,赚大钱,没想到触犯刑法被公诉。2016年该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金某、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各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李某、金某、汪某商定,提供开设赌场用具,以“炸鸡”、“翻鸡”的方式进行开设赌场,以参赌人员固定下注、闷牌下注、看牌下注等方法设置赌局,每局固定抽取二十元到一百元不等的赌资作为赌场营利。期间,三被告人在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某假日宾馆、龙舒路某假日宾馆、某连锁酒店、某酒店、某大酒店、某排挡(注:汪某未参与)等处连续开设赌场,吸引程某、李某、方某、项某、程某、汪某等不特定多人连续参赌,并由吴某甲、吴某乙、刘某、倪某等人在赌场中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三被告人从参赌人员赢得的赌资中抽取利润,除去开支,非法获利人民币约六万元,三人分别得款约二万元。另查明:三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系舒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办理汪某被非法拘禁案中发现。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15年5月份,被告人金某在某棋牌室被抓获归案;2015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金某款2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汪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某、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均等,分工明确,赃款均分,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构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方芳 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