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11.04.2016  19:10
 

皖国土资〔2016〕4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升服务全省“调转促”行动计划的能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1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根据国家部署,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市、县(市、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完善工作,科学安排各市、县耕地保有数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及其他约束性指标,合理布局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土地利用结构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相适应。淮北和沿淮地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增加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时相应减少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既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又增加建设用地流量,保障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用地,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江淮和沿江地区要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坚持去存量、优化结构、提质增效,压缩工矿仓储用地比例,提升服务业和生态休闲用地比例,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皖南和大别山区要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发挥良好生态环境的区域优势,促进生态旅游及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

3 .优化产业用地结构比例。 对于二次产业,总量上持续降低工矿仓储用地供应比例,结构上不断压缩传统、低端、产业链短、科技含量低的项目用地供应;大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有带动示范性、产业链长、附加值高的项目用地。对于三次产业,要增加住宿餐饮业、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快递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用地供应,促进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4 .推进开发园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在编制或者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支持市、县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要求,做好开发园区规划工作,增加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生态休闲用地比例,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要编制存量工业用地结构转型专项规划,明确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的区域、规模、结构和功能布局。

二、坚守耕地红线,加强耕地保护提高粮食产能

5 .严格保护耕地。 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探索整治增加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省重大工程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补改结合、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机制和办法。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6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依法依规,保证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原则,2016年底,全面完成16个设区市城市周边和64个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开展全域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切实将全省7361万亩基本农田划定到地块,落实到农户,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7 .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平台,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及时复垦各类临时用地和灾毁耕地。

三、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8 .优先安排“调转促”重大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医疗教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电子商务、生产性服务业及其他民生项目用地。省对符合使用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省级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奖励1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分配和使用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创新供地政策,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9 .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标准厂房用地可按工业用途管理。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管理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10 .采取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2014年发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抓紧制订、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新的基准地价公布前,科教、服务、公用设施和公益性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可暂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执行。

11 .支持用地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新产业。 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的;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以及其他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新产业的用地行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五、实行差别化政策,大力支持旅游和养老业发展

12 .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政策。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13 .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以确定为服务设施用地。其中,经养老管理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经营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

14.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 市、县在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必须坚持“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使用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供土地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土地及时依法处置。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无法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储备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15.提高工业项目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 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不得分割转让。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6. 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开发区创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积极推进开发园区“土地二次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自己兴办第三产业,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在以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实施特殊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和设施农业发展

17 .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其建设和发展。市在分解上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要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单独选址和省级预留计划指标使用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帮助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

18 .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分解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将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19 .提高认识。 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引擎和总抓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大力弘扬“三严三实”作风,主动作为,高效服务,确保“调转促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0 .严格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要切实加强用地监管,规范管理,严格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21 .加强指导。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重点,开展专项调研,完善制度,加强指导。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执行效果要跟踪评估,及时向省厅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