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骗取贷款60万元 被捕后获刑10个月罚1万元

09.10.2015  12:11

  六安舒城县一银行信贷员,利用国家农户联保贷款政策,骗取银行贷款60万元,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任舒城县某银行信贷员期间,利用国家农户联保贷款政策,让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的刘某某提供了张某某、汪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汤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共12个贷款户的身份证等资料,将12个贷款户分成2组,每组6个贷款户互相担保。被告人尹某某代写了七份贷款申请书,在部分贷款户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冒签了黄某某等人的姓名等。被告人尹某某办理了12户每户5万元的借款借据,共从银行骗取贷款60万元,让刘某某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到期后,尹某某归还了25万元贷款,剩余35万元贷款逾期不能归还。案发后,尹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和2014年12月26日分二次归还了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60万元,造成35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弥补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六安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