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废止部分涉及审批事项文件

15.02.2015  13:44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签署财政部令,决定对2项财政规章及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举意在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落实工作。

      减少行政审批是新一届政府向社会的执政承诺,也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3月以来,财政部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本着“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已取消下放了多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这份题为《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财政部令宣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两项财政规章予以废止。同时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号)、《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