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一地受罚全国“禁赛”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诉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效力等方面,《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业内人士表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地域效力”问题一备受业界关注。此前,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之意,部分地方的监管部门将非本级财政部门和非本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仅视为参考。而部分业内专家则提出了“错误行为没有地域性”等观点,认为受到处罚的供应商等在受罚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应被禁止。《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一地受罚,全国“禁赛”,将使行政处罚更具威慑力,促使供应商等相关方诚信守法,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据了解,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创设权仅仅低于法律,在维护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其中在法律责任方面单独设立一章作出了十二条规定,对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既有规定进行了延伸和具体化,这将有效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据了解,财政部此次正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进行规范,以此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