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设专项支持安全生产预防应急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实施,标志着这一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正式设立。
办法称,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专项资金暂定3年,财政部应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是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二是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四是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根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其中,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10%—15%,第二档为15%—25%,第三档为25%—30%,第四档为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100%。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