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政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

11.11.2015  10:46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完善财政定项补助、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做好乡镇及村级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及资金保障工作,创新医疗收入核算机制,增强基层财务自主权,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今年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政策。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主要有人员经费、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发展建设补助由县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根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规定负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

      《暂行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全面建立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乡镇卫生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乡镇卫生院预算应在落实其法人地位和财务独立的基础上,以一级预算单位或卫生计生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形式,实行“一院一预算”,分别独立编制完整的收支预算,并独立执行预算。预算应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政府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与县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暂行办法》强调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可以择优采用县级国库支付中心代理核算、县级卫生财务中心代理核算、乡镇卫生院自主管理三种模式之一。医疗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奖励基金按不低于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最大限度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和工作积极性。

      《暂行办法》要求,在按一类事业单位足额兑现乡镇卫生院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形成的结余,按规定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奖励和事业发展。村卫生室运行补偿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落实。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由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补助、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部分)等资金组成。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每个村卫生室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补助,乡镇和村集体经济也可给予适当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常住人口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筹资标准的48%左右给予补助,以后年度新增筹资部分重点向村卫生室倾斜。村卫生室日常运行补助,由县级财政按每个村卫生室不低于3600元/年的标准,对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给予补助。一般诊疗费(医保基金部分),医保基金承担部分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和一般诊疗费报销标准5元/人次,进行总额预算控制。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名下分别独立开设所辖村卫生室子账户。村卫生室收支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代理,并与乡镇卫生院收支分开独立核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一般诊疗费的个人缴费等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收费,以及社会捐赠、集体补助等其他来源资金全部纳入村卫生室收支核算,规范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金应按照“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的原则进行核拨。

      该厅社会保障处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着力解决四个难题,即着力通过预算管理落实基层定项补助政策、着力结合省情做好医疗收入核算及结余使用、着力解决人员经费财政保障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结余的使用问题以及着力明确各级财政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责任分担以及拨付流程问题,这对于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新常态下财政部门深化支持综合医改提供了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