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奖补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

18.05.2016  11:5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近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给予奖补支持,相关资金申报工作同步启动。

  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陆源污染严重,近海富营养化加剧,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滨海湿地面积缩减,海水自然净化及修复能力不断下降,自然岸线减少,海岛岛体受损以及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加快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是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岸、海域和海岛生态环境功能,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需要,对于沿海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城市,要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通知指出,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基本原则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重点支持、率先带动,综合整治、系统推动。其工作内容包括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岛礁建设两部分。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积,开展综合整治工程,打造“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建设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2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按照通知要求,两部门将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上述奖补标准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差的,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目前,2016年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资金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两部门要求各地应选择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积极性高、工作任务较重,实施后效益明显的城市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个地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作为1个城市申报,重点围绕海湾综合治理、生态岛礁建设编制实施方案。

  以计划单列市,市、区(地市级)政府为主体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为2年,应明确总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预计总投入、地方安排资金、申请中央经费预算金额。创新投融资机制,方式上可推广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各省财政、海洋部门应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两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组织评审,综合评价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将优先选择条件成熟、实施效果好的城市给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