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古董象牙制品需办理何种证件及手续?

30.10.2014  11:57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程序:
  1、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2、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同时需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