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取消审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
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称,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同时,为避免对国有股转持政策造成不利影响,通知明确了有关资质条件、办理程序等事项。
通知称,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的经营范围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
在办理程序方面,通知明确,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后,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并登录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官网( www.vcpe.org.cn )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www.amac.org.cn )“信息公示”栏目,下载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公示表,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登录财政部官网( www.mof.gov.cn )“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下载并填报相关公示情况表。财政部在公示期满或核查确认后,将在上述“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中公布公示结果。
通知指出,2014年12月3日至该通知下发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创投机构、引导基金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上述规定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