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法院多举措并用 执结一标的额近300万案件

04.05.2016  20:18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执行措施并用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为280万余元的案件。

  原告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出售给被告在亳州市井泉集团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上商品混凝土10009.5立方米。2015年6月9日双方又补签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工地上的混凝土到1万立方后,三天内被告应当支付67%的货款,后每月15号前支付67%的货款,余款主体封顶后5个月内付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被告不按合同支付原告货款超过15天,混凝土单价每立方增加20元,逾期30天在增加单价的基础上被告支付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60天双倍支付违约金。

  原告根据被告工程的要求,于2015年5月19日止,已送给被告混凝土数量是10009.5立方,原告送混凝土的数量,已经超过该合同约定的10000立方,根据该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286311.35元,而被告于2015年6月20日只支付了100万元的货款,原告派人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未果后诉至谯城区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2015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30万元;二、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欠款、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1225285元;三、若被告对上述欠款未按时支付,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230901元;四、保证人安徽井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被告并未按时支付欠款,2015年12月8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告银行存款近80万元,并将被告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费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4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175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4月15日,谯城法院成功扣划执行款175万元,至此,这件执行标的额近300万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成功树立了法院的裁判权威,并维护了胜诉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