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招标过程中的“变戏法”
国家早就对工程招标有过严格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中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但我们在审计中却发现,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玩起了“变戏法”,以种种手段规避招标,具体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成数个小工程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其实在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各省、市都根据《招标投标法》制订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一系列法规、规章,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屡屡违规操作,如某市的一个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一个整体的复垦项目划分为十几个项目进行实施。
二是将工程项目实行部分招标。仅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对于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如某单位的一项大型工程,仅对主体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但作为附属工程的水电、地下管道、装修、装饰工程侧直接发包。
三是采取围标方式排斥潜在招标人。他们往往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通一气,相互勾结,借用符合条件的公司和施工方资质,实行围标,以此来提高了中标率;有的甚至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以便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内定中标人的目的。
针对以上几种招投标过程中的“变戏法”,我们在审计中当如何通过戏法表面看其本质呢?
首先要认真审查申报的工程项目总造价和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和具体实际实施项目进行核对,以防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其实《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其次要将工程总体预算造价和具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部分及造价进行详细比对,发现有大的差额立刻查明原因,是否存在故意遗漏和肢解工程,从而逃避招投标行为。
再次针对围标方式排斥潜在招标人行为。我们在审计中应着重对招投标单位进行认真审核,一看他们提供的资质和参与招标的银行账号,是否是招标企业的对外开户账号,二看他们参与招标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是否同属于一个地方的,是否由一人代操作,三看招标程序是否规范合理,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虚假招标,立即严肃查处,追踪“变戏法”招投标背后的利益所在,挖掘出工程项目背后的蛀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