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成扣车辆 判决必须履行

07.09.2016  03:04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9月5日下午张某将标的款全额打入法院的账户,仝某顺利拿到应得的工程款,高兴的向执行法官致谢道:“原以为我是外地人,到你们这边办事肯定难,今天我算知道现在真的没‘地方保护‘这回事了。

  2013年3月,仝某从某建设公司城建的工程,张某接手仝某的工程,当时双方经结算张某应给仝某9万元,工程由张某继续做完。后仝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工程款,张某辩称工程款已被某建设公司扣除,拒绝支付给仝某。无奈仝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应给付仝某工程款9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绝支付工程款,仝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通过法院的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张某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但是仍没能触动张某来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方法和张某联系上,并说服张某来到霍邱县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调节此案。2016年9月5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执行法官本着案件能够了结事情也能了结的思想主持双方进行了执行阶段的调解。结果直到中午12点多双方当事人仍没能达成协议,遂将张某的车辆扣押。执行法官对张某说:“不要看别人是外地的,案件判决后必须履行,不要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住异地,离霍邱县十分远,即使扣押车辆后申请执行人仍然要几次来到霍邱县,于是执行法官想尽力促成双方一次性了结,于是下午又组织双方进一步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8.5万了结案件,并于当天下午履行张某支付了标的款,张某也顺利将车开回去,案件也有了一个完满的结果。让“地方保护主义”变成只是书上的一个词,我认为很简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是特殊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