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工商局12315成功调解一起拔罐烫伤求偿消费纠纷

25.11.2014  13:51

  

  2014年8月23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一美容院做拔罐时,美容师因操作失误使酒精着火将消费者背部及手臂二度烧伤,与该美容院协商赔偿事宜2个多月没有结果,于11月12日投诉到淮北市工商局12315,要求该美容院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

  接诉后,12315工作人员一方面安抚消费者冷静对待纠纷,提出合理诉求,一方面向美容院负责人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终于在11月21日达成协议:一是美容院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各项费用4.5万元;二是消费者以后不再以治疗烫伤为由追加赔偿金额。

  这是一起养生消费时造到人身损害求偿纠纷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该美容院美容师在拔罐时因操作失误不慎将消费者的背部和手臂烫伤,应对消费者的烫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