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17.12.2015  16:27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宣布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2)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也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等项目和企业,进口该目录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和汇总的企业进口需求,每年1月31日前明确新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进口需求直接确定为免税进口额度。根据对已获得免税资格企业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在年度进口税收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规模)安排的框架内,依据企业设计研发制造能力、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先进性、免税额度执行率和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确定企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