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2016年再次调整现役军人优待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5.04.2016  12:17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批准,蒙城县出台《关于做好2016年全县优待工作的通知》文件,再次调整现役军人两年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上年度人均每年9200元,提高到人均每年9600元。同时调整进藏、进疆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由每年18400元调整为每年19200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30条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其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的标准每年1440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工资的40﹪,调整后的标准每年13200元;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的标准为10000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报单位:蒙城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