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戏他人女友遭殴打 男子买刀发狠要杀人报复
周某某调戏他人女友后遭到殴打,他竟然买了两把刀,试图杀死打他的人。这起故意杀人案在三山区法院历经两次审理,近日有了结果——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将在监狱里度过8年时光。
周某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2012年3月21日,周某某因调戏郭某某女友遭到郭某某殴打,遂对郭某某怀恨在心。次日上午8时许,周某某在三山区碧桂园一超市购买菜刀、水果刀各一把,准备在杀死郭某某后自杀。
随后,周某某将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拦停,打听郭某某当天工作地点,并乘坐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三山区碧桂园翠堤春晓附近郭某某工作处。
周某某下车后发现郭某某正半蹲着冲洗马路,遂走到郭某某身后,用左手按住郭某某的肩膀,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水果刀朝郭某某身体前部自上而下猛刺一刀。
郭某某被刺后往前奔逃,周某某又将身上携带的菜刀取出,追赶郭某某。见状,金某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并将周某某手中刀具夺下。周某某被金某某送回宿舍后逃离。
同年3月24日晚8时许,周某某逃至安徽省郎溪县,因寻亲及住宿未果,至郎溪县公安局建平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且供述了捅伤郭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次日,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将周某某带回芜湖市调查。
被害人郭某某受伤后被及时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被害人郭某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6247.04元。同年5月3日,周某某亲属替其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损失计人民币9550元。
三山区法院原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泄私愤持械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22905.08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该案再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又支付给被害人郭某某赔偿款12500元。被害人郭某某在庭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了对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并出具了对被告人周某某的书面谅解书。庭审中,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
三山区法院再审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犯罪未遂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改判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