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苏试点跨省补换身份证 有两种人不能享受新政
安徽居民可以在江苏办理身份证, 江苏居民也可以在安徽办理。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 江苏与安徽、 浙江与江西、 重庆与四川、 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异地受理制度出炉
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有不良记录将碰壁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十省市一对一试点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解读
两种人不能享受新政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接受了记者采访。
丢身份证请及时挂失
日常生活中, 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 为防止丢失、 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 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 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今后, 公民如遇身份证丢失、被盗, 在户籍地的, 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 离开户籍地的, 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 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民还可通过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 查询丢失身份证的相关信息。
意见还明确, 对因丢失、 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 乘火车、 住旅馆人员, 机场、 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 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用于当次乘机、 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相貌大变的不予受理
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 为有效防止冒领、 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 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 安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意见明确了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 补领异地受理, 同时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 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包括伪造、 变造、 买卖、 冒领、 骗领、 冒用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 驾驶证和买卖、 使用假证的人员, 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 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来源: 安徽网)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