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中安在线讯 11月8日下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审”,修改稿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并提出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
据了解,《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02年7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2009年进行了首次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大幅上升,《条例》已不适应工作需要。2016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了“请求赔偿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与“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两种事项。在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中,增加了“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两倍确定
关于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有组成人员认为,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实践中不易掌握。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同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提高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体现不断扩大获得法律援助公民范围的立法导向。
可以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鉴于目前各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不一,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赋予设区的市一定的补贴标准调整权,建议增加“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条款。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
法制委员会认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援助的主管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能仅限于自己评估,还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加了“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条款。(记者 彭旖旎)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