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残疾人小康进程落地生根
22.03.2015 11:16
本文来源: 政府
《办法》提出,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全面启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服务工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中实施。合肥市城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每人每月享受1600元护理补助;在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每人每月享受400元护理补助;居家安养的,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护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及时纳入特别救助范围。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的比例不低于20%。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市、县(市)区残联帮助实施无障碍改造。
《办法》提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合)费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代缴;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难以负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省级民生工程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推动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办法》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在校在籍残疾学生,经申请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办法》提出,城乡重度残疾人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办法》强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地招录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提供或开展的服务。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每年向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应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把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要有计划、有目标、有项目、有时间节点,通过政府扶持、成立残疾人专业合作社和致富带头人带动等方式方法,不断增加贫困残疾人收入,确保贫困残疾人年收益不低于当地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0%。
《办法》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等服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健全志愿助残机制,完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自责任,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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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015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