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一情侣订婚不到几个月悔婚 彩礼起纠纷闹上法庭
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彩礼纠纷。
原告陈某诉称:2013年秋天,原告和被告叶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一年后于2014年农历腊月初六订婚。2015年初,原告要求被告过门,遭被告及家人以年龄过小拒绝。后不久,被告单方面向原告提出退婚。婚姻介绍人遂与被告家人沟通退还彩礼款事宜遭拒,原告索求无果后来庭起诉。原告主张在订婚期间,共给付被告方彩礼款43100元、四金及手表衣物等共计36400元以及订婚其他财物共29780元,合计诉求被告返还现金109280元。
被告叶某辩称:自己系1997年出生,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时年龄太小,订婚时也才17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原告当时要求自己过门确实不太合适。且双方相识时间过短,属于草率订婚,感情基础较差。后外出打工后觉得二人沟通了解不够充分,故提出退婚。至于商量退还彩礼款事宜遭拒,自己当时在外打工,并不知情。且原告诉求部分与事实不符,当时自己年龄小,并无能力收受原告四万余元彩礼款现金。原告说的四金及手机也并不存在,自己只收到过两金(金项链、金耳环)。至于订婚时财物,属农村结婚风俗,本应由男方承受,原告主张不能被认可。
经开庭审理,法庭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婚约期间,被告及家人共同收取原告彩礼现金43100、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现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被告方收取原告上述彩礼现金及物品应适当返还。最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原告获赔68000元。
虽然原告陈某的损失在一定获得赔偿,但法庭仍然主张:禁止借婚姻契机索要财物。现当下,由于风俗习惯的影响,彩礼款仍然是一些地方结婚订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应当认知到,婚姻并不是交易,不能因彩礼款的因素影响到双方自由感情的归属。而且当争议发生时,损失方在实际中往往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鉴于此,我们也希望在以后,婚姻能够更多地体现出真正的自由意志,因婚约彩礼而发生的纠纷能够越来越少。(刘洋)
原标题:随意悔婚 婚约彩礼需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