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买保险 强制退保还欠款
安徽法院网讯 “贵池区人民法院吗,我是某保险公司,你院提取的被执行人刘某投保的保单的变价款已汇入你院账户。”随着协助执行单位的反馈,不仅意味着一件执行积案的突破,更意味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在反规避执行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2年4月,刘某与洪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当日,洪某便将借款30多万元付给了刘某,刘某也向洪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付款。为此,洪某诉至法院,贵池区法院于2012年11月作出判决。由于刘某未自动履行判决,洪某于2013年5月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仍拒不履行,且避而不见。法院经调查,发现洪某名下有两套房产,但债务缠身,欠款数额高达百万。法院在拍卖其中一套房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每次财产调查都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终于,在2014年4月的一次例行调查中发现了刘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账户虽然余额很小,但刘某使用该账户,定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清了被执行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投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至2014年5月,已累计交纳保费5万余元”。
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立即冻结了这份保单,并通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院将强制退保。随后,贵池区法院遂依法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人刘某的这份保单。同时,法院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这一份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再次通知被执行人后,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于2014年7月将变价款30000余元汇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