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日前,省厅党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全系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作出规范,以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暂行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是以任何方式邀请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二是以任何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者让其承担和报销有关费用;三是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或者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财物;四是搞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五是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领导干部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当在事前30日内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或实际操办情况与事前报告情况严重不符需要说明的,须在事后两周内履行补报和补充报告手续;丧葬事宜应在事后30日内报告。领导干部必须书面如实报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简要情况,以及有无违反相关规定情况、需向组织特别说明的情况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转交。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报告的登记、答复、审查等制度,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予以保密,报告材料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必须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纪检监察机构可以派员到实地明查暗访所报告的情况是否属实。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上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暂行规定》指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厅直各单位,省直监狱、戒毒系统,警官学院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婚庆、丧葬、乔迁、履新、生日、升学、入伍、就业、就医、出国等事宜。
《暂行规定》同时指出,副处级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行、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厅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