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规范《居民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
06.02.2015 19:15
本文来源: 工商局
近日,省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规定,对我省《居民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完善。目前,备案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已在全省正式启用。
省工商局对《居民供用电合同》规范、完善的内容主要条款如下:原合同对供电人违规供电、中止供电和造成居民电器损坏的,其违约责任只限于按1996年供电系统制定的规章和文件处理,备案合同修改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合同“选择居民生活分时电价的,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备案合同已删除了这个条款;原合同对用电计量(电表)失准电费如何处理,未做明确约定,备案合同确定了处理原则,并明确了三种情形进行细化:(1)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备案的《居民供用电合同》在合同条款上力求做到公平、公正,规范、守法,坚决杜绝“霸王条款”,避免或减少因条款遗漏缺失、不公平而导致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规范、完善《居民供用电合同》工作,得到了安徽省电力公司的大力支持,在座谈会上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提出了较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全面规范、完善《居民供用电合同》做出了积极努力。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6.02.2015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