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规定:渣土车等闯祸将按安全事故处理

06.01.2015  12:00

如果企业存在职业病的危害,每年需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企业危险品的存储区域不能建造居民区、学校……从现在起到1月12日前,《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规定》拟从3月1日起施行。

员工发现安全问题可拒绝作业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如果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影响抢救。

安全距离内不能建民房和学校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都要有安全距离,并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而在这些安全距离内,不能规划和建造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比如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矿山塌陷区危及的区域,矿山尾矿库危及的区域,输送油气管线安全距离内,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内等。

有职业病危害每年至少检一次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则要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这一检测、评价的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从业人员公布。

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后,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对于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如果出现一次死亡2~3人,或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工矿商贸、建筑施工、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6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属开发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则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即“三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网上公示制度,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主动公开,并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发生违规情况,将进入“黑名单”。 本报记者 姚一鸣

提醒:您可以在“合肥政府法制网”的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或是将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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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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