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拟规定:新建小区应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据江淮晨报报道,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若违反规定,或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开幕,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平作了关于《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并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请审议。记者了解到,该条例的制定在全国走在前列,在全省属于首创,是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探索人大主导立法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服务内容
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 纳入居家养老服务
草案将社会化服务内容明确为八个方面,主要包括:助餐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短期托养服务、救援服务等。张平介绍,这些内容要求社区内能普遍提供,其中的个性化服务内容需要收取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将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纳入居家养老范畴。
政府提供多项免费服务
草案明确,政府提供多方面的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护理服务,为髙龄老年人发放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
张平透露,在制定这条内容时,既考虑到为老年人争取更多的福利,也从政府财力承担能力的实际出发,兼顾了两个方面的因素。
为体现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老年人的关心,草案专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各方责任
子女
敬老爱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应尽之责。草案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若违反规定,草案指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政府将居家养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应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草案明确,市和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产业扶持、人才培训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整合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等。
民政部门则应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卫计委推进医养融合工作,人社部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制度,逐步将居家养老医疗纳入社会基本保障的范围。
服务机构
社会化、专业化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张平说,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应该是政府,而应当是市场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草案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抚养人签订服务协议,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并且,还要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草案鼓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发居家养老产品,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保障
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草案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服务
草案提出了医养结合的创新机制,指出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七个方面的社区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服务;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指导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原标题:新建小区应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