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观察:深化监察改革 凝聚反腐合力

15.03.2018  16:5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接下来,将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构建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覆盖全国的四级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集中领导实现监察全覆盖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才能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全国人大代表王祖伟表示,改革之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对特定人员行使反腐败职权,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很难形成合力。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形成了强大的反腐合力。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意义,就是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说,过去,大量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处于监察“盲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扫除了这片“盲区”。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说,正在审议的监察法草案,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全部纳入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消除了监察的“盲区”“死角”。据统计,我省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全省监察对象从24.7万人增加到58.9万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坚持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张莉表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所有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人大授权决定,开展试点工作,再通过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带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发挥了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正在审议的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

  深度融合快速形成战斗力

  “机构成立和监察立法,只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还需要加快思想融合、工作磨合、力量整合,让监察机关快速形成战斗力。 ”我省代表、委员表示,新成立的监察机关,干部来自多个部门,工作的理念思路、业务领域各不相同,只有推动深度融合,才能确保新成立的监察机关能够快速投入运转,进一步凝聚反腐合力。

  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全省共划转转隶编制1981名,实际转隶选调1558人。突出将力量配备向主业聚焦,向执纪监督、审查调查一线倾斜,转隶人员和现有人员交叉安置,实现优势互补,达到“1+1>2”的效果。截至2月底,我省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已对15名被调查人进行留置,全要素使用12项调查措施。

  “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既是党的监督执纪问责机关,又是国家执法机关,需要做好‘纪法贯通’和‘纪法衔接’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张孝成说,要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加快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执法与执纪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等方面,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国人大代表王绍南表示,监察机关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问题,查办案件移送司法只是其中一部分。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依法监督有效防止“灯下黑”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机关,就是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谁来监督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机构,必须接受党委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徐淙祥表示,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始终坚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始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督、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纪检监察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全国人代表赵皖平说,“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宪法也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做了明确规定,监察法草案也对具体的监督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让监察权依法行使、在阳光下行使,确保监察权不会被滥用,让党和人民放心。

  全国人大代表徐辉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还同审计、公安以及安监、质检、食药监等执法部门也形成类似的工作联系。新修改的宪法对这种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确保监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并受到严格监督,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我省代表、委员一致表示,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监察委员会高效顺畅运转,确保监察法在安徽落地生根。(记者李浩吴林红朱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