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质量有瑕疵 无证据支持需付款

10.11.2014  19:21
 

  安徽法院网讯  11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结一件由于产品质量纠纷引起的装饰装修合同案件。

  被告刘某某因房屋装潢需要,要求原告陈某为其承接室内工程。2013年,双方经结算,被告刘某需付陈某装潢款2300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款后经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供装潢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判决要求刘某支付装潢款2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法院偏帮申请执行人陈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陈某为其重新装潢,并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经执行法官向其解释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他无法提供装潢有质量问题的证据,而且该举证责任在于他本人,并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会协助被执行人去修复那些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装潢,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