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法院为保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辩护权利指定辩护律师

03.05.2016  17:37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被告人精神发育轻度迟缓,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之后,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时通知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送达该法律援助机构。

  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院通知后,指派资深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向法院提交了指定辩护函;辩护律师到淮南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向被告人核实了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

  该院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指定辩护,有力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