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出台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从简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

11.08.2015  01:32
 

  安徽法院网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调研合作,广泛征求意见,于今年7月份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从简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在全省属首次尝试。

  《意见》的起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遵循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借鉴和参考了国外关于诉辩交易、认罪协商等制度以及国内正在试点的轻罪速裁程序。根据《意见》,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均应认定为认罪行为。

  《意见》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范围、诉讼程序的简化、认罪情节的判定及从宽处罚幅度的把握等方面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将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审判质效等方面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宣城中院树立“执法如水”的工作理念,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先后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严格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