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1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11月9日上午,副厅长夏月星、沙奇志,政治部主任黄冰霓,副巡视员杨晏平列席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会议。11月10日下午,副厅长夏月星出席省人大举办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并就相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安排进行了发布。
此次修订的重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方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解决好困难群众法律渠道“走”不通、官司“打”不起的问题。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从原来的一倍最低保障标准调整至两倍最低保障标准,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增加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高危作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等5项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同时,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新增五种酌定通知辩护情形,这将有助于提高我省的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三是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的要求,增加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和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军人军属等7类特殊困难群体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象;对监狱等特殊场所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监管场所负有24小时内转交申请材料的义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配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广泛开展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信息,方便公民了解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社会知晓面,让更多群众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四是新增关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内容。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推行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等,从强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机制。
(厅法援处、省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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