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安徽分行原副行长受审 辩护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有退赃情节,在侦查阶段有检举他人犯罪情节;没有不良贷款,贷款程序符合规定,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法院给予被告人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法庭上,看着站在被告席上的操良玉,辩护人向法庭发表了如上的辩护意见。
8月19日上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农发行安徽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涉嫌受贿一案。该案中,操良玉被控受贿382.7085万元人民币。记者在看到,除了中午休庭外,整个庭审持续近一天时间。
站在被告席上的操良玉 |
涉贿382.7万副行长“淡定”站牢笼
19日上午,当审判长敲响法槌,法警将操良玉押进法庭时,身穿橙色看守所号服的操良玉显得很“淡定”。漠然而镇定地伸出双手让法警发开自己的手铐。
对于公诉人及法庭的讯问,操良玉情绪平稳,不紧不慢地回答着问题。
据公诉机关指控,操良玉所收受的贿赂几乎一半来自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花公司”)。2003年至2013年,操良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并为该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 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
据指控,为对操良玉表示感谢及希望继续得到其在银行贷款方面的帮助,2005年下半年,储某让操良玉的弟弟操良奇(另案处理)到江花公司上班,专门负责江花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事宜,除支付给操良奇工资外,还给予其江花公司干股。后储某将操良奇到江花公司上班及拿干股的情况告知了操良玉,操良玉未表示反对,并为江花公司在贷款方面继续提供帮助。自2005年至2011年,操良奇累计从江花公司领取干股分红共计174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操良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等贿赂价值合计382.7085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妻子退而不休老板送车又修房
审判长:你妻子储某某是否在天际公司任过职?是否受过天际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所送的一辆马自达轿车?
操良玉:我妻子储某某在金融系统任出纳一职。2007年退休后。曾在天际公司兼职过。在案的马自达轿车是徐某某出资购买,轿车由我妻子使用。
辩护人:你在海南的房子是不是徐某某装修的?什么时间装修的?徐某某在海南装修的房子,你和你的家人有没有居住过?
操良玉:海南的房子,是徐某某于2007年装修的。装修过后,我和我的家人没有居住过。2007年到2012年,海南的房子是徐某某和他的家人一直居住的,我也没有收取任何的房屋租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操良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安徽天际集团董事长徐某某位其位于海南省的房屋提供装潢,并为徐某某的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经鉴定,操良玉海南省的房屋装潢工程造价为5.9万元。
为对操良玉表示感谢及继续得到其帮助,徐某某拟送操良玉妻子储某某一辆奥迪A6 汽车 。后按操良玉的意思,徐某某于2009年11月份让人购买了一辆价位相对较低的马自达牌轿车,为避人耳目,操良玉和徐某某将该车登记在徐某某公司名下。该车购买及登记费用合计22.79万元,全在徐某某所属的公司出账。该车手续齐全后即送给操良玉之妻储某某使用。
庭审激辩:构成坦白但不是自首
庭审中,操良玉一直保持着自己特有的“淡定”神态。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罪名,其不持任何异议,对于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其也不持异议。
在庭审最后陈述的时候,审判长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淡淡飘出这几个字后,操良玉便再无其他言语。
而与操良玉形成对比的是其辩护人。从公诉人开始举证,辩护人便对每一组证据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在辩论阶段更是与公诉人展开唇枪舌剑的对垒。针对操良玉的受贿情况,其辩护人向法庭强调,操良玉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不良贷款,贷款程序符合规定,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同时,辩护人向法庭说明了操良玉归案后,供述一直稳定,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在侦查阶段有检举他人犯罪情节。因此,辩护人认为操良玉构成自首,建议法院给予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对于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当庭指出,操良玉仅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关于检举他人犯罪情节,此节属实。检举的材料,检察机关已转交相关单位,但暂未能到相关回复,一旦得到相关材料将转交法院,以便保障被告人权利。关于量刑的建议,认为与法律规定不符。据此,公诉人认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为不能成立。
19日下午16: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未作当庭宣判。(李旭东 记者 雷强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