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02.08.2014  09:10

各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粮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诚信安徽”建设,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省粮食局印发的《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用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皖粮检〔2006〕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
      2.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表(收储类、加工类、销售类)
      3.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
      4.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自评表(收储类、加工类、销售类)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18日

附件1

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高粮食行政监管效能,推动依法管粮与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经营者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守法诚信评价范围: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的粮食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守法诚信评价内容: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共10项)
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
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
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
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
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
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9.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评价(如粮食应急工作检查评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食加工检查评价、成品粮储存卫生状况评价、公平交易行为评价等)。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第四条 守法诚信评价方法: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是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经营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本细则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经营者不积极配合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相应扣减的分值。
第五条 守法诚信等级划分:分为A、B、C、D四级。A级表示“守法诚信优秀”、B级表示“守法诚信良好”、C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D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90(含)分-100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75(含)分-89分;C级:评价分值60(含)分-74分;D级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守法诚信评价程序:由粮食经营者申报,县、市级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公示、审定、发证。
(一)申报。粮食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申报,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自愿申报。本着“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粮食经营者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包括《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和《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自评表》(样式见附件3、4),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粮食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不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对不主动申报的粮食企业依据配合监管评价指标扣分。
(二)初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初步评定等级。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申报的,会同市工商部门初步评定等级。
(三)公示。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本机关政务网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定。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申报的,在本机关及同级工商部门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粮食经营者初评等级提出异议,并由初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四)审定。设区的市应成立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初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应召开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初评结果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求初评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最终评定。
(五)发证。审定完毕后,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结果报省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通过官网和相关媒体公布评价结果,委托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由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证书》。
第七条 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划分为不同等级的粮食经营者,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经回访复查已经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管。未及时改正的,要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对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
(四)对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应参考粮食经营者最近3年该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情况。
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频率和开展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守法诚信评价记录管理电子化。
第九条 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主食厨房工程”企业、粮食应急网点以及其它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并和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工商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系统对接,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评价结果接受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查询,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市、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粮食经营者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依程序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市、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细则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所有粮食企业和自愿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评分并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在本辖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外地粮食经营者,要将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定期告知其工商注册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市、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每次检查后,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每个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重新评定。对评定后等级发生变化的,及时公示变动情况并逐级报上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发等级证书。粮食经营者如有重大违规行为,所在地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守法诚信等级并逐级报上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发等级证书。
市、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要将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上年度末的守法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实施监管的依据,并综合考虑物价、卫生、财政、银行等部门的评价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 市、县级粮食、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为粮食经营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粮食行业守法诚信水平。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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