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公正司法受河南当事人点赞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一份来自河南济源市的感谢信寄到了省高院院长张坚手中,信中感慨地说道:“作为一个来自外乡的农民,面对一起“民告官”案件,尤其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原本没有抱太大期望,上诉到省高院后,王新林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感谢贵院培养了像王新林、宋鑫、昂永华这样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
来信人是河南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农民吕海利,2015年6月5日,他以邮寄方式向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长丰市场局)投诉合肥市铭文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铭文公司)在经营中虚假宣传、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以及赠送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请求长丰县市场局依法处理。长丰县市场局于2015年7月3日向吕海利邮寄送达《回复》,告知了对合肥铭文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已立案查处,并责令合肥铭文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削除影响。8月11日,长丰县市场局作出《举报(投诉)反馈告知书》,告知吕海利已对合肥铭文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30日,吕海利向长丰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未完全处理告知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以及延期”行为违法;责令长丰县市场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结果。10月13日,长丰县政府以吕海利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吕海利于2015年7月11日收到长丰县市场局针对其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后,知悉长丰县市场局已对合肥铭文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合肥铭文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削除影响的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未完全处理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被告据此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吕海利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败诉的结果,吕海利有些失望,甚至一度对法院公正性产生质疑,更何况是他一个外乡人,更加难以打赢这场官司。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吕海利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判令长丰县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
省高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指派王新林法官负责办理。王新林认真分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并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吕海利认为合肥铭文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多方面的违法行为向长丰县市场局投诉,该局虽对其作出《回复》与《举报(投诉)反馈告知书》,但该《回复》与《告知书》仅涉及对合肥铭文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理,并未涉及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其他问题。吕海利向长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其复议请求及理由来看,吕海利主要是不服长丰县市场局对其投诉的合肥铭文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未予答复,认为长丰县市场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因法律、法规对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故吕海利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长丰县市场局收到其该项投诉申请满60日起计算。吕海利于2015年6月5日申请长丰县市场局履行多项法定职责,除虚假宣传以外的行为,该局未告知吕海利其投诉的其他事项查处结果,故吕海利可以自2015年8月6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现吕海利于2015年9月30日向长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长丰县政府不予受理吕海利的复议申请错误。遂判决撤销合肥中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长丰县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长丰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收到感谢信后,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兵先后作出批示。省高院行政庭表示,将根据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宣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引导全庭干警立足本职踏实工作,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