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同案不同罚现象将成历史
同样是违规经营,为何同案不同罚?这让很多当事人觉得不公平。由于法律给予行政部门相应的裁量权,具体到个案处罚,不同执法人员对处罚尺度把握不一,畸轻畸重时有发生,这种乱拉“橡皮筋”的执法情况必须改变。12月25日,省政府公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决定把“放在抽屉中”的裁量权,放到了桌面上。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哪几个方面?
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
“弹性处罚”将阶梯式具体量化
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阶次应不少3个。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将按规定录入安徽省行政权力清单运行平台。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注意哪些?
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合肥 、淮南市2015年9月底前完成基准制定
合肥市、淮南市将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
省级“弹性处罚”标准明年上半年完成
据悉,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将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将在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后,进行修订。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哪些方面?
应当明确:可以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不同处罚标准的,应当依法明确选择适用法律依据的具体情形;可以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处罚的裁量阶次或明确计算方法;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应当明确处罚和不处罚的具体情形。
罚或不罚,必须明确具体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中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具体情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