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了法律适用“指南”

04.08.2015  18:40

  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来受理,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不是也可以进行法律监督?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会议纪要,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南。

  安徽是全国13个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稳步开展试点工作,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共12条,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起诉与审理、撤诉与上诉、判决和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纪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可以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三大领域的行政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就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或者依法履职。当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检察建议及送达证明材料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等,同时免缴诉讼费用。

  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该纪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则由该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检察机关所派出庭的人员称之为“检察人员”,其出庭的职责包括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对于此类案件的上诉程序,该纪要规定,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该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此外,该纪要还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修复或者风险得以消除,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吴贻伙 记者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