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立法征求意见

27.08.2014  07:09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10日前,社会各界可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网及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修订草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界定作出调整,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为利用社会力量,节俭节约,提高资产配置效益,修订草案根据中央和我省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出台的政策精神,在资产配置方式中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和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报同级政府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经省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限额,由同级政府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等有关信息。(记者 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