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当年证据遭神秘隐匿

22.05.2015  17:08

于英生:是谁制造了我的冤案?

2015年5月15日轰动一时的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再获进展,历时4个多月的审理,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

这一天,距离2013年8月于英生被宣告无罪已过去21个月,可他却心结未了——追责错案责任人。

近年来,我国各地密集纠正冤假错案,多个像于英生这样的错案当事人被释并获国家赔偿。然而,和于英生案一样,不少错案改判之后面临“马拉松式”追责。专家指出,由司法机关“自查自纠”的追责机制难以发挥实效,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全面介入,明确追责程序,防止错案追责成为遥遥无期的“空头承诺”。

侦办过程存明显疏漏 追责信息迟迟未获公开

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的法槌,于英生17年的冤狱终得昭雪。法院判决书显示:1996年12月2日早晨,时为蚌埠交警的武钦元来到位于蚌埠市南山路于英生的家,并通过暴力手段对其妻子实施了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后故意伪造犯罪现场,意图制造爆炸毁灭现场。芜湖中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显示武钦元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我国刑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截至记者发稿时,武钦元尚未提出上诉。

从被“坐实”杀妻到被宣告无罪的十几年时间里,让于英生及其家人最不能释怀的是,当年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有多个本来很有可能阻止冤案发生的证据却被故意忽略。

据于英生本人及其当年的代理律师张跃介绍,办案的公安民警曾在于英生家梳妆台的抽屉边缘提取到两枚外来指纹,不属于英生所有。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随公安机关的卷宗移交到检察机关。直到在最终宣告于英生无罪的安徽省高院判决书中,这两枚指纹得以重见天日。在对武钦元的庭审中,这两枚指纹被作为证据现身。

于英生的案卷材料里,曾有一份辽宁省公安厅刑技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液不是于英生的。张跃说曾多次向法庭提交这一关键的鉴定报告,并做出无罪辩护,但始终未被法庭采纳。可就在17年之后,这份精液的DNA比对样本成为抓获武钦元的突破口和关键性证据。

“当年几乎所有对我有利的证据都神秘隐匿或被忽视了。我想知道这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谁才是我冤案的制造者?”于英生说。

2013年8月13日,经过安徽省高院复查再审,于英生被宣告无罪。2013年11月27日,于英生妻子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蚌埠交警武钦元被警方控制。然而,直至2015年1月,蚌埠市公安局才正式宣布启动追责程序。截至武钦元被判,相关各方均表示“追责仍在进行中”。

责任难究并非个案 “马拉松式”追责成为常态

近年来,大批冤假错案被纠正,对冤假错案的严肃问责也已逐渐成为“常态”。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绍,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责任,受害人可向国家提起国家赔偿,以及向存在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的执法人员个人提起经济赔偿。另一方面是行政责任,根据执法人员错误的大小、违法的程度,给予记过、处分、降级、开除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法律业内人士表示,错案追责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体制来说,追责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

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议庭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甚至有可能牵涉到政法委等部门。一旦发生冤假错案,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司法机关自身护短也是错案追究难以真正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王亚林分析说,追责程序不明确、没有追责时限等外部压力,纵容“马拉松式”追责成为常态,国家赔偿法仅提出要依法追责、追偿,但是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例如明确规定如何启动追责程序,时限有多久等。

专家呼吁设立专门机构全面介入 防止追责“烂尾”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曾表示,于英生案造成的原因是存在刑讯逼供,公安作为源头还存在着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提交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起诉判决。与此同时,案件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也都发现存有疑点。

安徽省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安徽省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都已各自成立工作组。今年初,省政法委也召集省公检法三个系统开会,协调推进于英生案件的错案追责工作,目前三家各自正在自查,暂时还没有调查结果可以公布。追查的过程需要时间,但绝对不会不了了之。

“制度是有,但谁来问责是个问题。”姜明安建议,在中央和省级政法委设立“司法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司法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受贿等行为进行追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检法人员,也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减少公检法自查的尴尬和阻力,冤假错案的追责会更加顺畅。

“追责程序是保护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防洪坝,其对法治进步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王亚林认为,国家赔偿法必须成为可以操作的法律,要设立明确的追责程序,指导追责工作,由人大等监督机构设立督查组,全面介入追责程序,给追责机关施加足够的压力,才不会使错案追究成为表面文章。 (“中国网事”记者 刘美子 徐海涛 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