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出台

05.01.2015  05:28

近日,由蒙城县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蒙城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或者购置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将不予以报销。

办法》规定,学区对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学区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各单位未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或者购置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当由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报送教育局初审,再经财政局国资办审批。经批准后,校方可办理处置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校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同时,该校教育局、财政局将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或者造成固定资产人为非正常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耿鹏 特约通讯员:于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