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对互联网冲击

28.09.2014  12:21

      北京报道 “《著作权法》的修改已经在紧张进行,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在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发展,新技术、新问题不断涌现情况下进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9月20日举行的第三届卓亚法治论坛上说。
  在4天前的国际版权论坛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备受关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真正的挑战。”9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说。

 

   补上信息网络“短板
  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实施,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前进行过修订,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1年,当时的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宣布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
  “送审稿对现行《著作权法》作出了较大调整,由现行法的六章61条调整为八章90条,数字由现行法的8700字增加到现在的14100字,净增了5400字,调整内容是很多的。”王自强说。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施行,新法赋予了权利人一项新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只是《著作权法》为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占了一个坑”。除了《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现行《著作权法》只是同时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个规定在2006年才姗姗来迟,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基本上对网络环境下的基本原则、权利属性、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应该说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们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技术发展状况是做出了反应的。”王自强说。
  “但也是基于这套制度仍不太成熟,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成为了修法的主要内容”,他介绍。

 

   针对互联网的四处调整
  9月20日,在第三届卓亚法治论坛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介绍,此次《著作权法》送审稿涉及互联网的修改主要有四处。
  其介绍,送审稿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界限。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广播权,而没有播放权这一概念。
  在实践中有根据播放主体区分的现象,如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的是广播权,而网站行使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次修法,将原来的广播权改为播放权,专指直播、转播,在非交互式的情况下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适用于交互式。
  “以后电台、电视台同样可以通过交互式的方式传播技术。对网络的现场直播和转播,则也可以由播放权来控制。”王自强介绍。
  送审稿还增加了对“孤儿作品”的相关规定。“在当代作品里面,有大量作品是找不到作者的,如果把这些作品闲置,那就是对战略资源的闲置,”王自强称,“这样为那些无主智力成果的合法使用,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此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规定已经写入《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王自强介绍,之所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上升到法律条文中,是因为法律的规定直接关系对网络信息保护的力度。
  最后,送审稿还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就是指著作权权利人为了防止侵权,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现行法律中没有技术保护措施的任何表述,但是在现行法第47条中,却规定了侵犯技术保护措施要承担法律责任。”王自强说。

 

   争议网络法定许可
  9月1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微博(19.14, -0.83, -4.16%)访谈中透露,今年6月,国家版权局已对“今日头条”展开立案调查,认定其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他介绍,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今日头条”将众多其他网站的网页直接转码为自己的网页,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应对网页转码的性质进行界定。
  王迁认为,如果当一个特定用户利用转码机制访问网页时,为了使他正常浏览网页进行了实时转码,并且实时将转码后的网页删除,这样一种“临时复制”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转码后将网页保存在服务器上,向后续用户提供,不符合免责条件,是应当承担责任的。”王迁说。
  在修法过程中,曾有18家门户网站呼吁将网络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写入送审稿,以此作为解决“今日头条”问题的方法,却并未实现。
  “法定许可制度简单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授权,但是要向作者支付报酬。”王自强说。
  现行《著作权法》共规定了包括报刊转载在内共5种法定许可,2002年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将现行法第32条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也适用于网络。
  “但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规定法定许可,”王自强介绍,“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这样就把现实里面需要的方式给去掉了。
  尽管现行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但“《著作权法》实施了24年,这个法定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王自强说,“这套制度如果不进行调整,简单地又把网络法定许可写进来,作者的报酬权得不到保证的话,那就真是天下大乱了。
  事实上,关于网络法定许可的规定,修法者采取了中国立法行为中的惯常手段——搁置。
  “如果说网络应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的话,首先我们现行法就要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如果在这个前提下能够把问题解决,我个人认为,网络法定许可存在的现实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应该的。”王自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