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意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为突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省民政厅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的意见》。
根据摸底排查数据,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监护的占比为95.2%,这些实际监护人普遍年龄偏大、学历较低;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实际监护状况较差,存在一方出外打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现象,极少数还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对此,《意见》指出,要及时部署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开展监护确认、监护评估、监护帮扶干预工作,为每名农村留守儿童落实监护人。
《意见》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对于由其父母委托非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照料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于前期摸排监护较差以及由非直系亲属、朋友(含托养在非公办机构)承担监护责任的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
其中,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且监护能力无法有效提升的,应更换受委托监护人;对于评估结果为受委托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履责不到位的,组织专人对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培训;对于无人监护以及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并对其进行 教育 、训诫。
《意见》还强调,各地要积极构建家庭监护监督的长效机制,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按季度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工作机制建设,及时评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情况,确保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实际监护人;强化家庭教育的指导,依托家庭教育专家、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专干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提供常态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五老”队伍,开展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据悉,自去年11月省民政厅会同省综治办等9部门启动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已为13272名无人监护或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留守儿童落实监护责任,为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201人,为无户籍儿童登记户口78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