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31.12.2015  19:19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60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将国家总局规定迅速通知到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并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督促应当停止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公众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局将对各市应当停止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停止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并负责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核查。各市局及广德、宿松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停止经营的核查工作,确保其真正停止经营活动,杜绝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各市局及广德、宿松县局要将辖区内应当停止经营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登记汇总后报省局备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药品经营企业停止经营后,其库存药品的存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或退回原采购单位。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