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清宫长春胶囊暂停销售的通知
29.01.2016 12:10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清宫长春胶囊(国药准字Z13022283号),因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被我局责令下架,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责成该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该企业于2015年5月15日和16日在芜湖新闻综合广播电台播出《更正启示》后,向我局提出解除暂停销售的申请。按照《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解除清宫长春胶囊(国药准字Z13022283号)暂停销售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恢复该品种在我省辖区内销售。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该药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发现仍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及时上报省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29.01.2016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