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仿制药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一致。这项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学习宣传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评价对象和时限、参比制剂遴选原则、评价方法和责任主体,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并提出多项鼓励政策措施,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
(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意见》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三、高度重视组织引导
请各市局(直管县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摸清底数,要将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及时传达给本行政区域内各药品生产企业。要使药品生产企业深刻认识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
省局拟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品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请各市局认真组织指导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填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情况调查表》(附件),并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含电子文档)报送至省局药化注册监管处。
联系人:赵元勋 联系电话:0551-62999254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情况调查表 点击下载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