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2015年上半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2015年上半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安徽省2015年上半年化妆品监督抽检
(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总局2015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专项工作会议要求,为做好2015年上半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分析历年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及时发现化妆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对化妆品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的打击力度,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负责本次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样品检验、数据填报、分析评价、工作报告撰写和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检验数据的平台报送工作,并将检验报告邮寄至中检院。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宿松县局具体承担抽样、送样任务。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任务。
三、抽检品种
2015年上半年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针对面膜类产品和防晒类产品,共220批,抽样任务见附件1。
四、抽样要求
化妆品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检的工作程序进行。抽样工作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主动出示食品药品监督人员执法证件。抽样前应对产品许可证明(备案凭证)和标签等进行检查。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储存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抽样。
(一)抽样场所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抽样场所类型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等,每个省辖市的抽样点至少覆盖1个市县,重点关注集散市场、药店和美容美发场所。本省内应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样品。
(二)抽样数量
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原则上应满足4倍检验用量的需要。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抽取的样品必须为同一批号的产品,采样数量可参考附件2。
(三)封样
抽样人员应当场使用透明塑料袋将样品封成4份,按照检验、复测、复检、确认的比例,分别贴上封签和编号,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封签采取统一格式,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
(四)抽样信息记录
1.抽样人员应当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集散市场等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生产企业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
3.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公章的,由被抽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手人、抽样人员签字并加按指模。
4.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数据管理平台(http://yjs.yuncaipu.com)报送(用户名:化-安徽,密码:123456)。录入样品信息时,应认真查验样品信息,确保所抽样品信息与已录入平台的样品信息不重叠。一旦在平台上发现有“三同”的样品信息,则录入信息日期靠后的抽样单位需另行抽样。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要加强抽样过程管理,密切与各抽样单位的沟通,避免抽样重复。
(五)抽样编号规则
化妆品抽样编号采用“皖+G(国产)/J(进口)+T(特殊)/F(非特殊)+三位数字流水编号(从001开始编排)”的形式。流水编号分段如下:合肥(001-013),淮北(014-025),亳州(026-037),宿州(038-049),蚌埠(050-062),阜阳(063-075),淮南(076-088),滁州(089-101),六安(102-113),马鞍山(114-126),芜湖(127-139),宣城(140-151),铜陵(152-163),池州(164-175),安庆(176-188),黄山(189-200),宿松县(201-220)。
(六)样品交接及传送
抽样单位统一将样品交接单、3份样品和抽样凭证复印件移交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单位保存1份样品作为确认样。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产品储存要求。
五、检验要求
(一)样品检验
本次检验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应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方法、依据和项目等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1.样品的接收。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接收样品时应当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数量、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化妆品样品与抽样凭证复印件是否一致,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按照相关储存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应及时反馈抽样单位,对样品不予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
2.检验与记录。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方案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3.结果质量控制。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检验报告。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
原则上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通过中检院检测检验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检验报告书邮寄至中检院。
(二)问题样品报告
对问题样品采取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在出具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书(各2份)、抽样记录和凭证复印件和样品包装照片寄至省局稽查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进口产品应寄至经销商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检院。
(三)后续处理
省局稽查处收到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移送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省有关市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对问题样品的处置和对标称的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送省局药化流通处和稽查处。如生产企业需要确认样品的,由省局药化流通处负责协调留样进行样品确认。
六、异议复检
(一)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并协商确定复检机构。确有必要的,可请中检院协调确定复检机构。
(二)申请复检单位在申请复检时应提交一下资料: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原件;经办人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已进行过复检的;
3.复检申请逾期的;
4.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在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
(五)复检机构应当按照原方案的要求组织复检,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4份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申请人,由复检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报告邮寄至原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和中检院;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
七、其他要求
(一)本次监督抽检结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抽检结果。
(二)本次抽检项目经费待国家总局明确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后另行分配。购买抽取的样品应索取发票,并附上产品清单小票。
(三)本方案若与稍后下发的国家总局2015年上半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央补助地方经费项目)工作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总局规定为准。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要及时关注具体的检验要求。
联系人: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陈颂红 0551-62999272,胡宗德 0551-62999277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徐国兵 0551-63710027 ,王 鼎 0551-63710058
附件1
2015年中央补助地方化妆品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抽样单位 | 面膜类产品 | 防晒类产品 | 抽样总数 | ||
国产产品 | 进口产品 | 国产产品 | 进口产品 | ||
合肥市局 | 6 | 2 | 3 | 2 | 13 |
淮北市局 | 5 | 2 | 4 | 1 | 12 |
亳州市局 | 5 | 2 | 4 | 1 | 12 |
宿州市局 | 5 | 2 | 4 | 1 | 12 |
蚌埠市局 | 6 | 2 | 4 | 1 | 13 |
阜阳市局 | 6 | 2 | 3 | 2 | 13 |
淮南市局 | 6 | 2 | 4 | 1 | 13 |
滁州市局 | 6 | 2 | 4 | 1 | 13 |
六安市局 | 5 | 2 | 4 | 1 | 12 |
马鞍山市局 | 6 | 2 | 3 | 2 | 13 |
芜湖市局 | 6 | 2 | 4 | 1 | 13 |
宣城市局 | 5 | 2 | 4 | 1 | 12 |
铜陵市局 | 5 | 2 | 4 | 1 | 12 |
池州市局 | 5 | 2 | 4 | 1 | 12 |
安庆市局 | 6 | 2 | 3 | 2 | 13 |
黄山市局 | 5 | 2 | 4 | 1 | 12 |
宿松县局 | 8 | 2 | 8 | 2 | 20 |
合计 | 96 | 34 | 68 | 22 | 220 |
附件2
参考采样量
产品类别 | 采样量 | 签封 |
面膜类产品 | 单片独立包装产品:≥13贴且总量≥150g/ml | 检验、复测、复检、确认按6:3:3:1签封 |
盒装产品:≥4盒且总量≥13贴 | | |
防晒类产品 | ≥5个包装且总量≥50g/ml | 检验、复测、复检、确认按2:1:1:1签封 |
附件3:
化 妆 品 抽 样 记 录 及 凭 证
抽样单位: 抽样日期:
任务类别:2015年中央补助地方化妆品监督抽检 抽样编号:
1、样品的标示信息
样品名称: 化妆品品牌:
产地:进口(进口国: )国产(省份: )
生产企业名称: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代理商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规格: 包装规格: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用日期:
批准文号/备案号:
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类别:
非特殊用途类: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芳香类 指甲类
特殊用途类: 染发 烫发 脱毛 除臭 防晒祛斑 美白
2、被采样单位信息
被采样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生产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小商店集散市场网络销售美容美发场所
被采样单位地址:
邮编:
被采样单位负责(联系)人: 电话:
生产或购进数量:
3、抽样地点: 仓库 货架 其他
4、样品保存状态: 温度: 湿度:
5、抽样情况
样品包装: 抽样数量:
备注:
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电话:
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指模):
送样时间: | 检验单位经手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