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安徽药品批发企业停止经营第二类疫苗
中安在线讯 从明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二类疫苗将成为历史。安徽省食药监局、安徽省卫计委日前通知正在经营疫苗的企业,凡是今年4月25日前购进的二类疫苗,必须于年底前售完。明年元旦后,一律不得开展疫苗销售活动,并要向食药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疫苗经营范围。
疫苗案导致“政策变化”
今年3月发生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也成为我国疫苗接种政策发生变化的“导火索”。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12月31日前为缓冲期
安徽省食药监局和卫计委为减少此举可能对疫苗经营企业带来的损失,专门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设置了“缓冲期”,即4月25日前已购进的第二类疫苗,企业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销售完毕。同时,也通知本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防病需要,确定急需疫苗品种,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或原疫苗经营企业订购2016年4月25日前采购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定期抽检
今年以来闹得纷纷扬扬、引起社会恐慌的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据专家介绍,其疫苗都是正规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本身真假没有问题,只是在运输或配送过程中冷链系统不完整。意思就是说,这些疫苗没有一直在低温下运输。这样的疫苗接种后有可能不起作用,但也不会产生副作用。
案件发生后,安徽省食药监局加大了对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脱离冷链系统配送的疫苗监督企业销毁,对涉及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
安徽省食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说,目前,我省范围内的第二类疫苗质量安全是有保障的,一些有宝宝的家长没有必要因过度担心,而耽误了宝宝正常接种疫苗的时机。安徽省食药监局将定期对疫苗抽样检验,对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进行公开。
[科普]第二类疫苗
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包括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甲肝疫苗、HIB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石跃新 记者 檀美玲)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石跃新 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