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厚土》编剧状告阜阳教师败诉
2012年5月,阜阳一中教师陈友明公开指称电视剧《苍天厚土》(简称《苍》剧)涉嫌剽窃自己多年前创作的《皇天后土》(简称《皇》剧),将编剧方义华等告上法庭,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历经一审和二审,2013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友明败诉。
收到安徽省高院的判决书后,方义华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陈友明等人的行为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和损害。同样历经一审和二审,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方义华败诉。
知名编剧状告阜阳教师
两剧的著作权之争尘埃落定后,方义华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5月,陈友明在合肥召开记者招待会,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向媒体宣称,《苍》剧的出品方和编剧剽窃了他的作品《皇》剧。合肥报业传媒集团主办的《江淮晨报》随后发表题为《“苍天”啊,“皇天”不负有心人》的大篇幅新闻报道,被搜狐网站、合肥在线分别转载。
方义华称,陈友明怀疑自己的作品被剽窃,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法院审理之前就公布于众,对《苍》剧出品方和编剧进行恶意攻击,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合肥报业传媒集团、记者等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违背职业道德,对此不加审查进行报道,且法院判决之后未作任何报道。由此可见,四被告是蓄谋对方义华的名誉权进行贬损。
方义华要求陈友明及相关媒体、记者,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6882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友明在记者招待会上称方义华的《苍》剧涉嫌剽窃《皇》剧,以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在《江淮晨报》上的报道是否侵犯了方义华的名誉权?
参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21条规定,法院认为,陈友明对方义华涉嫌抄袭的批评,是学术过程中的观点表示,属学术批评范畴。
另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剧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已明确表示《苍》剧与《皇》剧在表达上有部分具有相似性,在某些大的题材或创意上有相似之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不排除方义华曾经接触陈友明作品的可能,陈友明并非无中生有,恶意诽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合肥报业传媒集团的报道基本尊重事实,也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未侵害方义华的名誉权。报道的署名记者是合肥报业传媒集团的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也未侵犯方义华的名誉权。搜狐网站也未构成侵权。
2014年6月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方义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维持原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宣判后,方义华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方义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两剧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陈友明虽然败诉,但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苍》剧与《皇》剧之间在表述上、某些大的题材或创意上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这些相似或相同可以用创作巧合来作一定程度的解释,但全部冠以创作巧合的名义未免牵强。
由于两剧之间的相似之处尚不足以得出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所以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对陈友明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