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两高最新解释 芜湖镜湖区法院判决全市首例受贿案件

29.04.2016  11:38
摘要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被告人邓民(曾任镜湖区发改委副主任、区档案局副局长)滥用职权、受贿及被告人周玉民(曾任芜湖市国胜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芜湖市法院判决的首例受贿案件。

   中安在线讯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近日,镜湖区法院对被告人邓民(曾任镜湖区发改委副主任、区档案局副局长)滥用职权、受贿及被告人周玉民(曾任芜湖市国胜拆迁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芜湖市法院判决的首例受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邓民时任镜湖区发改委副主任,负责镜湖区水泥厂厂房及办公用房拆迁工作,被告人周玉民系国胜拆迁公司驻水泥厂拆迁地块现场负责人。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邓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为方某、金某两人确权安置补偿,被告人周玉民明知被告人邓民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而积极予以协助,两被告人共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44654.6元。此外,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邓民在担任镜湖区发改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水泥厂拆迁安置工作中,通过指使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出具虚假证明等方式,违规为他人确权;被告人周玉民作为拆迁公司现场负责人,明知被告人邓民徇私舞弊,仍积极予以协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民系主犯,被告人周玉民系从犯。被告人邓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邓民所犯两罪均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出受贿赃款5万元,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玉民系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相关法条,判处被告人邓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玉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邓民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场签字认罪并表示不上诉。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王洋